与前夫分割“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的富婆卢某,委托重庆一律师严某打风险代理官司(重庆晨报曾报道)。分三次分别向律师严某个人账户上打入现金共计168.8万余元,结果富婆只分得了1850万元。
富婆卢某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该得这笔代理费,向法院起诉,让律师返还诉讼代理费168.8万余元。经过二审,5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就168.8万余元代理费,卢某请求返还,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讨要168万代理费
为了分割前夫“登记离婚后的财产”,2005年3月9日,委托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论证诉讼可行性。
当得知诉讼可行后,21日,富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卢某如分得5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2%支付律师费;分得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0%支付。”
严某作为卢某的代理律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登记离婚后财产再次分割”诉讼,请求分割她与前夫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名下多家公司股权等,或给卢某补偿1亿元。卢托人将诉讼费60万元打入严某个人账户,实际只用了595415元。
2005年4月11日,严某陪同卢某与前夫廖某签订《协议书》,廖某愿向卢某支付自己三家商场货物折价款1850万元。后来,卢将1亿元的诉讼标的,变更为8千余万。
2005年12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卢某诉讼请求,卢败诉。卢某认为,风险代理案件败诉后她无需支付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当庭提出反诉,要卢某继续支付52.7万余元律师费。
返还理由不能成立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三商场不属于代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和收费范围,但该所参与了三商场的协商工作,并促成协议,卢根据代理工作的成效支付了代理费,由此在卢某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三商场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代理合同关系。因此,卢请求返还代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反诉,终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要求卢某支付余下的52.7万余元律师费,因卢一直未付,缺乏合作之意,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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