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香港律师抢饮头啖汤
日期:2006-06-12
作者:丘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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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司法部授权广东省司法厅,为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颁发了联营许可证,这是CEPA服务业开放以来,我省内地律师所与香港律师所的第一次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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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联营”在广州国际大厦举行答谢晚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兼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薛云华、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军港以及来自香港、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湛江、东莞等地的律师协会会长、律师代表等共200多人出席了晚宴。
2003年11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内地法律服务业首先向香港律师界开放,司法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中元所与冯元钺所马上研究该规章规定,很快作出联营决定并于2004年4月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然而,当时两家律师所的申请却不符合司法部对联营所在地的要求。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人解释说,CEPA实施初期有关开放内地法律服务业的文件规定,允许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与其驻内地代表处机构所在地的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这里的“所在地”的范围有多大,是决定两家能否实现联营的关键因素。司法部此前将其中的“所在地”解释为“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城市”。因此,当时在广州设有代表处的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联营。
2005年10月18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有关CEPA的第二个补充协议,对“所在地”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性解释,即只要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其联营对象可在代表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内选择。这项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补充协议,是CEPA进入到第三阶段的一项重要成果,终于为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的“联营”排除了障碍。
马军港表示,中元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联营,在全国开创了先例,成为内地法律服务业吸收香港同行先进经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律师业的创举。希望两家律师所共同发展,为广东律师业的发展壮大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