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也是保障人权
日期:2003-04-1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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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4月5日讯 据报道:为了便于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按照这个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接待,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保证会见正当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律师本人、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主管机关必须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1996年修改的新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此次北京市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空间。这种趋势表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了,如果不能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受到很大限制,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有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最终被证明无罪,他们都有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并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服务的法定权利。律师的天职是既要为“魔鬼”辩护,也要努力为清白者洗刷冤屈。即便是一个“魔鬼”,在法庭正式宣判其有罪之前,律师也要竭尽全力反驳原告方对他的指控,挖空心思为他寻找无罪或应当从轻发落的证据。经过律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有时甚至是以“诡辩”的方式为被告进行的辩护,法庭对被告的判决无疑将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也更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
这几年来,中国的律师制度建设进展较快,社会执业律师、军队律师、社区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信访律师等多种律师组织形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正在形成当中。据统计,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除了九届人大代表中的律师代表多数在十届人大中再次当选,又有几名律师以“非公经济和新阶层人士”的身份新当选为十届人大代表,使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的人数呈稳中有升之势。与此同时,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祥、天津律师何悦今年首次出现在十届政协常委名单中,实现了律师政协委员的“零的突破”。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律师正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保障律师在其他诉讼中为其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全面、彻底的法律服务的权利,也就是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保障公民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