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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福寿螺案"遭侮辱 律师邱宝昌获赔2.4万

    日期:2008-01-18     作者:郭京霞    阅读:1,697次
     中国法院网讯   今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代理蜀国演义餐厅打官司,而被“福寿螺事件”受害人在网上和报纸上发表过激言论攻击的律师邱宝昌,打赢了名誉权侵权官司,并获赔24400元。

    台湾人杨某某是蜀国演义餐厅“福寿螺”事件的受害人。邱宝昌律师受聘担任蜀国演义餐厅的代理律师。2007年7月19日,杨某某以“四海之外”网名在邱宝昌律师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我特地上来邱大律师的博客看看,只是觉得你父亲给你取名字确实有先见之明:求报偿。悲哀啊!”。2007年7月20日、23日、25日、26日,杨某某在其网名“四海之外”博客上分别发表“头顶‘消费者保护神’的光环,邱宝昌和消费者对簿公堂!”、“‘求饱娼’之前是今生”、“邱宝昌‘晚节不保’为哪桩”等文章,文中提到关于“由于有消费者维权大律师邱宝昌的幕前幕后之深度介入,邱宝昌大律师无疑为蜀国演义提供了许多‘偷跑’的门道”、“邱宝昌要‘消费者保护神’之盛名,又和消费者站在对立面打官司,赚取‘蜀国演义’的庞大律师费。岂不多少有些‘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之嫌。”、“一个打着‘公益’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神圣大旗的著名律师,一方面为自己大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神’的硕大牌坊,一方面公然为了求报偿而为奸商和消费者对抗,站在奸商的一面”等内容的描述。后杨某某将其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标题为“邱宝昌‘晚节不保’为哪桩”更改为“邱宝昌大律师是‘晚节不保’吗?”;文章标题为“头顶‘消费者保护神’的光环,邱宝昌和消费者对簿公堂!”更改为“头顶‘消费者保护神’的光环,邱宝昌大律师为何和消费者对簿公堂!?”

    2007年7月30日、31日,邱宝昌以博客留言的方式致函杨某某,要求其停止侵权。随后,杨某某再次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文章中有“关于邱宝昌是否挂羊头、卖狗肉?”及“关于邱宝昌是否无知和可耻可恶?”等描述。同时,一些网友跟贴进行了相关评论。

    邱宝昌以杨某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用共计100000元。

    一中院认为,杨某某在邱宝昌的网上博客中留言内容以及在自己的网上博客中发表及转发的与邱宝昌相关的文章内容中,含有针对邱宝昌使用如“求报偿”、“求饱娼”、“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等侮辱性语言,贬损了邱宝昌的人格,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应予认定。由于杨某某系在网上发表上述言论,其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必然会造成邱宝昌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应认定杨某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邱宝昌的名誉权。

    据此,一中院一审判令被告杨某某将其在网络上以网名“四海之外”博客中发表及转发的内容针对邱宝昌的涉及诋毁、贬损等具有侮辱性的相关文章予以删除,在《北京晚报》上向邱宝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邱宝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以及经济损失四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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