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正式实施
日期:2007-06-08
作者:《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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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宁夏司法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司法厅会同宁夏物价局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开始实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
该《办法》首次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禁止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在收费方面,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酌情减免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该《办法》还结合宁夏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规定律师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同时《办法》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收费标准整体没有大变化,“办理刑事案件”收费略有变化;另对何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详细规定,为律师服务收费提供了可靠依据。(倪会智 杨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