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徐律师是广东某工业大学2007届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2005年,徐被告知“住宿的学生每年要支付750元住宿费”。但等到2007年离校时,却被告知“第二学年的住宿费提价至900元/年”。他认为学校此举属于乱收费,遂将母校告上越秀区法院。
前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身审判决。法院认为:粤价[2003]161号文第七条规定,高校收费标准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但上述文件,指明公示或公布是一个程序,并没有规定缺乏该程序的后果,也就是说,并没有“如缺乏公示或公布,收费标准无效”的规定内容。虽然被告的《收费项目公示》不能确定确实在其财务网上发布,但根据上述文件,这并不能证明被告违法收费。是否公示或公告,并不是确定是否违法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从被告提供的《核准表》,可见被告的收费标准的调整,是经过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是有效的证明文件。另外,根据[2003]161号文的精神,享受了不同等级标准的住房,应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据此,原告要求退回150元住宿费的要求,依法无据。遂驳回原告徐律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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