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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法律进社区”活动调研报告

    日期:2007-10-11     作者:奉贤区司法局律公科    阅读:6,002次
    
整合资源  形成合力  优势互补  共建和谐
——浅析律师事务所牵手司法所为社会稳定服务的现实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社会、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联手(以下简称“所所互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既符合司法行政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又更加贴近社会的实际需要,还能使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取得双赢。
一、新形势下,我区律师服务社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4年,奉贤区律师行业围绕律师应当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题,结合自身的长处,寻求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场所、对象,通过与各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签约,分别开展了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形式的活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延,由于活动形式、协议内容、服务对象等环节,是松散型且各取所需,使得履约过程中,协议双方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活动推进出现了难度。解决这一状况,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律师服务社会的氛围,畅通律师服务社会的途径,更新律师服务社会的观念。
1 、营造律师服务社会的氛围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开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时冷时热,此起彼伏,原因在于缺乏互动的氛围。当前,律师服务社会的形式单一,局限于机械式地面对服务对象解释若干问题;群众的回应方式单一,仅仅局限于咨询法律。因此,最大限度地激发律师回报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公益活动中有所建树,营造互助氛围十分重要。一方面,既要让律师甘心为民提供服务,又要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后获得精神上的喜悦;另一方面,既要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律师服务的成果,又要在群众中形成“有法律问题找律师”的共识。
2 、畅通律师服务社会的途径
行业管理部门在贯彻《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时,要求全体律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把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课题直接交给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其本身是一种探索性的要求。因此各律师事务所在活动方式、服务对象及内容上,以“各显神通”的做法来应对。当遇上环节上偏差、服务对象一方无所谓等情况时,律师就会作出消极对待、内心不情愿等副作用。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确保律师服务社会的举措真正落到实处,能够正常的良性的运作,应当给予律师一条适当的,有助于开展服务工作的对口通道。
3 、更新律师服务社会的观念
在谈论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问题时,大多数人会自觉不自觉地认为是以固定的形式为社区、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要求。但从律师业的运作机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等方面来看,律师的服务既是公益的、无偿的,又是私益的、有偿的法律服务行为。也就是律师通过公益的、无偿的法律服务途径,逐步树立起社会形象,扩大品牌效应。在不影响公益性回报的前提下,以精湛的法律服务技能为需要法律服务者服务,从而取得双赢。
二、开展“所所互动”活动的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日常涉法矛盾日益增多,群体性纠纷呈现出内容复合化和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在解决这些矛盾中,一方面,群众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群众中割舍不开的“青天情结”使得他们在有了矛盾后仍旧依赖政府解决。面对大量涉法群体性纠纷,司法所和基层调解组织不堪重负。整合维稳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已势在必行。这就为律师事务所牵手司法所,共同开展维稳服务提供了有利时机。
1 、“所所互动”可行性之一在于法律上的有法可依
2004年10月,司法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律师在信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相关措施和要求,为律师参与群体性涉法信访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政府和社会各界要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呼声也在逐渐增高。我区自开展“所所互动”活动以来,律师直接参与司法信访,化解矛盾,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互动参与人民调解提供了价值趋向。
2 、“所所互动”可行性之二在于双向的动力来源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律师认识到自身的价值不在于赚钱,律师应该超越商业化倾向,坚持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解正在逐渐由少数律师的自发行为演变为越来越多律师的自觉行动。其动力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以及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大力推动,来源于成功律师的自觉和发展中律师寻求更多案源的渴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及《律师法》修改提供的契机。
另一方面,随着司法行政职能的进一步强化,社会矛盾大量涌现,涉法案件的增多,司法所越来越感觉到处理纠纷上的缺失,需要律师这类行业的大力协助。
3 、“所所互动”可行性之三在于同属于一个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从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转变为社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行业协会的管理。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对其队伍、业务的监督、指导职责。因此在“所所互动”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更加有力地支持、指导这项工作。
4 、“所所互动”可行性之四在于两者的优势互补
律师可以借助司法所建立的“维稳网络”,及时掌握信息,有序提供法律服务。2005年以来,全区13家司法所一方面严格依照司法部要求开展规范化达标建设,另一方面从业务工作出发,建立健全“维稳网络”。先后与公安派出所“110”形成了联动体系,与8个镇的法律服务所包括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了联系制度,完善了覆盖全区345个村、居委会的人民调解网络。律师可以通过该网络信息,及时掌握一段时期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比较突出的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司法所引入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更有利于发挥基层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农村无小事”。有时看起来是为“鸡啄菜苗”那么一点小事,处理不好也会小事变大事。几年来,我区13家司法所,根据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协助处理过相当多的矛盾纠纷,但有时也难免因法律知识方面的盲点而影响处置事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司法所借助律师掌握法律知识的全面、熟悉法律条款的运用这一技能,使司法所为地方服务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我区“所所互动”活动的特点
我区通过“所所互动”,开创了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路。其活动特点是:
1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全面性。
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的“互动”协议不但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为司法所开展的“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六进”,配合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还要协助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更重要的是对地方上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或疑难案件提供处置的法律依据和建议。
2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方式的灵活性。
协议在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同时,也兼顾了“在司法所的推介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
3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行动的及时性。
为避免固定服务日没有服务的内容,长此以往使服务成为空架子,走过场的情况,协议对活动的时间不作规定,但明确只要司法所需要,原则上有律师事务所主任,特殊情况下可以指派执业律师随时接受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
4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态度的评价。
为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和掌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的相关情况,规定了司法所在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后,对其态度、能力、质量、是否取得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填表反馈,归入律公科设置的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的诚信档案中。
四、开展“所所互动”活动的意义
从今年5月以来,签约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分别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其现实意义在于既是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的双赢,又是人民群众受益与社会稳定的双赢。
(一)从司法所角度而言: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效能
1 、“所所互动”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在队伍上的补充。
我区区域面积70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9万,辖区8个镇,6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70个村民委员会。现有司法所13家,司法员53名。从队伍数量而言,这支队伍势单力薄。因此,将律师力量整合到司法行政工作中,不仅是肯定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是对司法人员队伍的补充,为快速处置矛盾取得效率上的最大化。
2 、“所所互动”是为切实解决社会矛盾,在能力上的互补。
从“所所互动”活动开展以来,律师应司法所的要求,已相继配合司法人员妥善处理了土地承包、房屋转让、损害赔偿、债权确认、行政强制等涉及个体性、群访性的问题。律师的介入,促使矛盾快速处理,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这类矛盾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司法员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处置稍有不慎,个性化的矛盾也会激化,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来弥补;其次律师有其职业的特点和优势,其既有业务知识的不断更新,又有专门案件受理诉讼的经验,加上律师代表团组织的讨论,综合能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于司法人员,更容易达到指导或处置矛盾或纠纷的目的。
(二)从律师行业角度而言:彰显了律师的社会与市场价值
1 、“所所互动”是符合律师执业操守,彰显律师社会价值的需要
律师作为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是具有很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的精英群体。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和涉法信访案件的法律咨询,服务于政府工作,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协助政府逐步转变职能,走向法制化。律师的服务性和社会性的价值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2 、“所所互动”是符合律师业务发展,彰显市场价值的需要
从奉贤律师业的现状来说,“三小”的运作模式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所谓“三小”,就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如“小作仿”,律师业务来源于“小圈子”,律师创收业绩靠“小案子”。2006年,律师事务所人数4人以下(含)有4家,占50%;大多数律师的案源以朋友介绍居多,以律师个人业务品牌效应取得案源的比较少;全年从事承办各类诉讼案件的律师占到全区律师人数的80%。“所所互动”实际上是在司法所的牵引下,律师经过一段时间,为一个地区提供法律服务,让群众知晓,让地方政府、企业等了解,逐步扩大社会影响面,从而冲出“三小”,争取更多的服务和创业的机会。
(三)从老百姓受益角度而言:疏导诉求,化解矛盾
1 、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
群体性矛盾纠纷复杂的法律关系,使非法律专业人员越来越难以胜任涉法信访、群体性上访中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迫切需要律师职业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律师独立的“民间性” 中介身份,与纠纷当事群众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打消群众“官官相护” 的顾虑,使他们易于和群众交流,其法律意见也易为群众接受。律师“权威”地宣讲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引导群众理性客观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培养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的意识,善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要求,保证群众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2 、针对性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
普法工作已经经历了第五个五年宣传周期,群众的法制意识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推进,正在逐步提高。上述有关数据也证明了群众要法、用法的愿望很强烈,希望通过简捷的司法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所所互动”的举措最起码从方式上顺应了群众的谋求。当司法所需要律师为其或群众有针对性要解决某一个问题,某一种现象时,一个电话便能送法上门,让群众愁面而来笑面而去。
(四)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而言:能及时消除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
律师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可以实现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一是律师通过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限定和评价,最终将纠纷转化为法定模式,从而确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如补偿、恢复权利、停止侵害等。二是将人民调解引入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在排解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冲突中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同诉讼相比,律师参与调解的高效率和接近正义,应该是群体性纠纷当事群众追求的目标。抗辩的诉讼制度存在一个潜在的缺陷,即有理的一方可能会败诉。特别在输赢的博弈中,一些当事人可能利用各种规则遮掩原始证据,或暗地里破坏证据;或向专家证人施加压力,使案件的结果充满变数、难以预料。另一方面,“诉讼爆炸”导致的案件迟延已是不争的事实。“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案件迟延对群体性纠纷当事群众一方来说是一件难以忍受的创伤。伤害案件的迟延补偿可能导致伤害的加剧,经济案件的迟延救济可能导致生意的失败等等。因而律师及时参与人民调解,消除社会冲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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