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律师帮天津合作建房发起人支招儿
日期:2007-07-31
作者:马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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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独家公布了天津市合作建房发起人韩毅、孙焘的方案。连日来,不断有读者打电话询问韩毅、孙焘的最新进展,希望报名参与该项目,也有部分热心读者为两位合作建房发起人提出意见。
方案成本方面比较薄弱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研究委员会主任会员刘玉录看了韩毅、孙焘的合作建房方案后非常感兴趣。刘玉录提出,方案要实施,还需要几个具体的配套文件,像刚刚注册的“百姓手拉手”机构可能已经有公司章程了,但还需要会员章程、协议文本、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等文本。
刘玉录提醒两位发起人,方案关于成本方面的内容比较薄弱,而这正是合作建房能否低价的关键。刘玉录表示:“如何控制成本,除了财务费用、利润以外,还应在其他方面有措施,否则,将很难实现25%-35%的成本节约。与成本问题相联系的项目运作经费来源及使用问题,是否能以成本控制目标来谈成本。另外,关于团队设置,特别是顾问团队是否可以精简一些,以利于节约成本。从职能分工上看,顾问团队有与发起团队重叠的现象,这方面是否可以再考虑一下。”
刘玉录还建议韩毅、孙焘研究一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借鉴其中的一些办法。刘玉录建议:“在条件还未成熟前不一定急于拿地。不妨先将方案(包括上面提到的若干具体文本)搞成熟,然后行动也不迟。”
律师冯健
建议应限制参与者资格
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健也对韩毅、孙焘的合作建房方案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冯健表示,从目前公布的文字资料来看,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两位发起人可以考虑设立合作人大会或代表大会作为合作建房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他团队和小组是执行机构,合作建房的重大事项应由合作人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或通过,制定相应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发起人应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公司成立后,一切按公司的机制运作,所有合作人均为公司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合作人大会或代表大会转变为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设立董事会,建立监事会等机构。”冯健认为,两位发起人还应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寻找最合适又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建房开发。冯健表示:“我觉得应该规定合作人为中低收入者,参与的目的必须是自住,另外要限制房屋转让年限。”关于资金监管,冯健认为,在公司成立以前,可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专用账户,实行多人共同监管;组建公司后,应完全按公司运作方式运行。
发起人韩毅
在各界关注下信心倍增
自从公布了合作建房方案,韩毅接到的咨询电话已有几百个。昨天,韩毅专门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方案公布第一天,我就接到一百多个电话,都是要求报名参加或出主意想办法的。读者的参与热情真是让我感动!”
韩毅表示,连日来要求参加合作建房的报名者不仅有本市人,还有不少在津打工的外地人。“报道刊发当天,我接到一个南方人的电话。他简单了解了合作建房的情况后,就表示要七套房子,并且要即刻交钱。这位南方人告诉我,他和他的同伴是来津做小生意的一群人,多年来一直买不起商品房。看到合作建房的消息,他们觉得找到了帮助他们这些中低收入外来人群实现在天津有个家的愿望。我当时特别问了一下,如果这个房子十年不能转让行不行?这位南方人立刻表示:没问题!”由于目前还没与相关银行谈妥,暂时没有存款账户,因此韩毅请参与者耐心等待,谈妥后会立刻向社会公布存款银行及账户。
韩毅告诉记者:“看到这么多人关心和支持这项事业,我和孙焘信心大增,也一定会坚定信念,让天津的个人合作建房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