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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非非法

日期:2012-09-07     作者:王 琦

初涉书法,并非因为这门艺术本身的高雅,而实属偶然。我的字从小就写得不好,如上海人口中的“蟹爬”。为此,一路被爸爸烦到初二!我至今依然能清晰地记得,“老爷子”每每看着我的作业本,都会无一例外地如风扇般地摇着头,伴着嘴里的碎碎念道:“你小子的字如果能写得有某某人的一半好,那我也就知足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一老爸多年来的怨念,竟也成全了我和中国汉字之美的不解之缘!

2008年末,全家游西子湖畔,参观中国印学博物馆时,有清人吴让之闲印一枚引起我的注意。该印刻有“非法非非法”5字,见此印文,立刻引起了我的水平思考。法者,在《辞海》里有着多达11种解释。工作中的我,成天与法打着交道,对我来讲,此“法”定然作“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解。如是释“法”之下,若以此印钤于法律文书中,世人见之,必将唾弃,并把我归入“讼棍”一类无疑!业余生活里,对畅游在传世书法中的我来说,此“法”若作“法度”解则更宜。

众所周知,书法之美,除了个体感官体验外,更有对整个汉字发展史中各阶段的书写法度进行了解和学习的必要。从理性来看,窃以为,我国书法发展自古到今的规律,都离不开艺术大家们先对前人所创之法度的深刻领悟,再行结合自己的感悟,超越前人的束缚,以达“非法”升华的境界。但妙的是,在这些大家们看似“非法”的创新中,我们却又几乎无一例外地发现,他们事实上对前人法度已然充分承继的影子。

诚如黄宾虹先生所言,书画当无法,无法便有法。依我看,一部千年中国书法史,无不是反反复复演绎着这“非法非非法”5个字而已。试举宋人书风一例,以证之。

唐末经五代入宋,至“宋四家”(苏轼、黄庭坚、米芾和蔡襄)的出现,一开宋书颜面。与世人对唐诗及宋诗的特点,认为唐诗重格律,宋诗尚意,品评颇为类似的是唐人之书重法,而宋人尚意。以唐代楷书为例,姑且不论“初唐四家”(褚遂良、欧阳询、虞世南和薛稷),仅颜、柳二人,便已将中国楷书法度推向极致。后世除元人赵孟頫外,仅探楷法,无出唐人之右。笔者认为,即便是赵孟頫将“以行代楷”发挥至极致,并独创“赵体”,但就法度而言,仍然难言完全跳出唐人的架构。再论行草,有颜鲁公《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一篇论著,或亦已可窥“唐人之书偏重法度”的一斑了。

“宋四家”里,后世除了评价蔡襄之书尚余唐风之外,苏轼、黄山谷和米芾三家,均被认为是尚意书风的杰出代表。有意思的是,苏、黄二家对唐法的“非法”,招来了同代大思想家朱熹的“批评”。朱文公竟认为,他们俩把毛笔字写坏了!不过,朱熹的理由概括起来,不外乎是认为苏、黄二人本身书法功力过于深厚,所以写字时全然“非法”为之。而后人不知深浅,学其皮毛,当然难以体悟两位大家之书内有的“非非法”境界。由此,学书者恐有“误入歧途”之虞。

除了引起我对书法法度的思考外,“非法非非法”的奥义,还似有种“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味道。生活中,我既不喜侦探小说,也不爱悬疑推理。对此,常有友人疑惑不解。而我每欲释之,似又缺乏中的一语。今天想来,爱好赏析历代书法作品,尽管看似与我的律师工作毫无关联,但友人不知的是,在品读每幅书法的背后,都有着我慢慢琢磨、细细品味,犹有梳理诉讼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般的快感,实乃“非法非非法”矣!

《金刚经》第八品有载,“所谓佛法者,即非佛法”。对此,南怀瑾先生认为,此乃佛法之大智慧使然。但他以外,也有来自清朝大儒顾炎武的反对,顾亭林在其著作《日知录》上讲,佛法只是在一个空水桶和一个装满水的水桶间,倒来倒去而已,实则不过一桶水耳!于我而言,对“非法非非法”尚不及于佛学的思量。但如前文所述,我作此别开生面的解读,乃全仗着中国汉字美学的固有魅力,和历代书法作品中那耐得住让我品评每个细节之美的惊人力量。我坚信,或许仅此一好,才得以让我用“非法(律)”的眼光,去行“非非法”的研究方法吧!

两周前,有位好友邀我参加其婚礼。我拿着手写的贺卡问老爸:“你看,这几个字和我小时候写的比,如何?”

老爸瞥了一眼,说:“总算这几年没白唠叨,还算凑合吧!”

我不爽,回曰:“难道我写字进步和你这唠叨,还有莫大的关联性了?!”

“小子,你不认为,这是我有别于人的教育方法奏的效吗?”

语罢,我恍然大悟。天哪!原来我老爸这些年,也狠狠地“非法非非法”了一把呀!●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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