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律师立法建议催生新法条
日期:2007-05-31
作者: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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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安徽视窗5月31日讯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创造性的意义。其中,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条规定的背后,与安徽省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有关,更凝聚着安徽律师的立法构想。
2005年,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名少年,4人被迫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在被拘押百天后真凶落网,这才还以清白。安徽省律协未保委律师孔维钊承办该案。他发现,之所以造成错案,主要是因为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成年人没有区别。未成年人身心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应当规定在所涉及案件中未成年人享有某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场,那么这起错案是可以避免的。孔维钊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这样的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于是他产生了一种设想,是否能够借鉴这条规定并引申开来,将其中的“可以”变成“应当”,并形成法律条文予以施行呢?
此后,他将这个设想多次在一些法学研讨会上提出来,与同行和专家们探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自己承办过的和国内比较有影响的类似案件进行分析,反复调研,这些都更加证明了他的想法是可行的。与此同时,他的工作也引起了团省委领导和我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和参与,他们就此与孔维钊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的建议》,并成为了大会的656号议案。这一议案建议,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同时,有监护人在场,应当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就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由此,可以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个议案,全国人大会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调研,经反复讨论,最终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修订产生了第56条规定。 (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