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明确专业委员会及成员职责、考核方式、计分规则及奖惩措施,提升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考核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任职承诺)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在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承诺任职后遵照本规则要求履职,自觉接受考核。主任、副主任任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履职承诺书的,视为自动辞去专业委员会职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要求履行委员职责。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监督
第五条 (考核主体)
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分批次组织开展。
理事会可以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上海市司法局代表;
(二)理事会代表;
(三)监事会代表;
(四)秘书处代表。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开展。
考核主体有权按照本规则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履职工作警示、问责。
第六条 (考核周期)
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当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七条 (考核时间)
专业委员会每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律师协会监事会有权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基于本规则开展的履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九条 (考核方式)
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采用平时量化计分与年终述职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量化计分)
专业委员会年终计分结果是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专业委员会以律师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各类线下及线上活动可予计分,包括内部会议、公开活动、与外单位交流、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研究成果、专题约稿、行业法讯、新闻简讯、业务综述、上传网络资源、出版书籍。
未列入上述内容的活动不予计分。
专业委员会具体计分方式详见《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
第十一条 (计分结果公示与申诉)
律师协会业务部负责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并在东方律师网予以公示。
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律师协会业务部咨询计分事宜。对计分有异议的,可在计分产生后一个月内向律师协会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材料。计分确有错误的,可进行调整。
对调整后的计分仍有异议的专业委员会可以在计分产生后一个月内报分管会长确定活动最终计分。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以向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提议调整计分方式及内容,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后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工作日志)
专业委员会工作日志执行情况纳入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考核。
工作日志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按月填写。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工作日志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
专业委员会应于下一季度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向律师协会业务部报送上一季度的工作日志。
如专业委员会未及时报送工作日志,或报送的工作日志内容未通过审核,律师协会业务部有权要求专业委员会限期整改。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整改责任人。
专业委员会应当妥善保存工作日志的书面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该工作日志记录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述职要求)
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采用书面述职与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
专业委员会书面述职材料应当在现场述职一周前完成并向秘书处提交。
专业委员会现场述职应当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本专业委员会其他委员进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请分管会长同意后,向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履职规则备案)
专业委员会可以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但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履职规则应当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届生效,报律师协会业务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评价按照考核打分由高到低排序,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考核结果。
各考核工作组可以结合各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表现情况,择优推选一个专业委员会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告知)
考核工作组应当在考核结果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各专业委员会。
经考核工作组推选评定的优秀专业委员会名单应当在东方律师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申诉)
专业委员会对考核结果、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考核工作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诉的专业委员会进行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专业委员会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申诉的,视为对考核结果、公示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备案)
理事会应当将专业委员会的考核结果,以及申诉、答复情况报送中共上海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存档和保密)
相关考核文件由秘书处存档。考核过程中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评审均应当保密,非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考核奖惩)
履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行业贡献奖表彰奖励规则》授予其相应奖项;活动计分小于一百二十分或者考核排名最后二位的专业委员会,由会长会议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对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予以调整;
连续两年活动计分均小于一百二十分或者考核排名最后二位的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主动辞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撤销其职务,由分管会长审核后报会长会议审议。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被撤销职务的,后续两届不得担任律师协会任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推优申报)
履职表现优秀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行业评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优秀委员留任)
任期内履职表现优异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经其所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会长会议通过,可以留任一届。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留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用语含义)
本规则中“至少”、“内”“不得超过”等均含本数,“不得少于”、“小于”和“不得超过”等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