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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规则(试行)
日期:2026-06-09    阅读:145次

(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效能,科学反映会长、副会长参与协会各项工作的履职情况,完善对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履职情况)

本规则所称履职情况,是指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思想建设与行业党建工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履职时长、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

第三条 (履职基本原则)

会长、副会长履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政治根基;

(二)坚持服务大局,引领行业发展;

(三)坚持会员为本,维护合法权益;

(四)坚持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五)坚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约束。

第四条 (重点工作计划及分工)

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会议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并指定分管会长具体负责。工作计划可以由会长会议调整。

第五条 (履职时长、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

统计会长、副会长履职时长、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履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席会长会议;

(二)参加律师协会其他会议;

(三)参与律师协会各项活动;

(四)代表律师协会对外交流;

(五)参与其他与律师协会工作有关的活动。

原则上,会长每周履职时长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副会长每周履职时长不少于十二小时。

会长、副会长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协会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应当向会长会议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 (任前承诺)

会长、副会长任职之前,应以书面形式承诺任职后遵照执行本规则要求,自觉接受本规则的监督。

第七条 (信息系统)

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建立履职情况信息登记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对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完整地记录。

第八条 (考核与述职报告)

市律师行业党委对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会长、副会长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律师行业党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职情况。

第九条  (用语含义)

本规则中“不少于”等含本数。

第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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