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律师新业务的思考
日期:2003-11-1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1,404次
在新形势下,拓展律师新业务已迫在眉睫。我认为,拓展律师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对原有法律服务方式的扩大和延伸 已经存在的法律服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诉讼代理;二是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在上述的服务方式中,诉讼代理和常年法律顾问已没有太多的拓展余地,主要应在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中开拓,主要是尽量为更多种类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1)为各级人大常委甚至人大代表担任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会议期间的专项法律顾问)。 (2)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顾问。 (3)企业并购投资谈判全程法律顾问。 拓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非诉讼领域) ●1、工商登记代理 在国外,这是律师的主要非诉讼业务,但在我国几乎没有律师涉足这一领域,主要原因是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2、税务代理 在发达国家,税务代理也是律师的主要非诉讼业务,在我国,虽然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允许律师从事此项业务,因市场准入限制措施,故至今几乎无律师从事此项业务。 ●3、信用代收代付款项 在经济来往中,生意双方往往互不信任,一方不愿意支付货款,另一方不愿先履行交货义务或先提供服务,因此,可将合同价款交至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并监督合同的履行,以减少合同风险。 ●4、接受委托起草法律 由于律师相对中立,对法律应用较为熟悉,又比较重视立法技术,人大或者政府委托律师起草法律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 ●5、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律师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较为普遍,但很少有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当立法允许律师参与这项工作。 ●6、允许律师为被“双规”、“双指”的人提供法律服务 “双规”、“双指”的盛行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目前被“双规”、“双指”的人根本无法得到法律服务,这是不公平的,应当允许律师为这些人提供法律服务。 ●7、促进公证、律师业务合一 目前,我国实行独立的公证制度,但在许多发达国家,公证业务亦由律师承担,把公证、律师业务人为地公开,造成市场分割,浪费了法律资源,也使一部分公证机构因业务不足而很难生存,公、律合一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可以扩大律师业务,也可以提高目前公证机构的生存活力。 ●8、律师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均已施行,今后,招标投标肯定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而招标必须要设立评标小组,但目前在评标小组中往往没有律师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性极强,与传统的直接贸易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没有律师把关的话,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应当强制性规定评标小组必须有律师参加。 ●9、企业改制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中央的意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应改制为现代公司制企业,不久的将来,集体所有制企业亦面临改制问题,但目前许多国企的改制没有律师参与,也有不少国企改制业务被一些与改制行政管理机关如经贸委等有特殊关系的中介机构把持,有些中介机构根本就是由经贸委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充当主力,利用其与行政机关的特殊关系排斥律师、搞乱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当强制性规定,改制工作必须有律师参与。 ●10、签订购房合同 在香港、美国等发达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到律师事务所签订购房合同,我国也应实行这一制度。 ●11、大型企业的独立董事 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为独立董事,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12、律师担任国企的董事、监事 如何经营、监管国有企业一直是一个难题,国企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委派律师担任国企的董事、监事,以减少国企经济的法律风险。另外,律师还可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直接参与经营决策。 ●13、代理设立非政府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因此,此类组织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由律师代理设立登记将会是一个广阔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