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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主办“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日期:2012-11-26     作者: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的“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市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向市律协全体会员和法学界专家、学者开放。

      上海市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协副会长、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黄绮律师,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出席本次研讨会并致辞。市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主任、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理事傅平律师主持了本次会议。
      研讨会分为主题发言和自由交流两个阶段。
      首先,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徐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市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麻国安等专家、学者分别就“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徐建教授表示,浙江温岭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来定罪,按照现有的材料来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认为公安机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找不到一条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按照这么一条来定罪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只是有些内容不完全能够非常的切题而已。他认为检察院退回案件,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种做法并无不过,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双方对于此案都有清醒的认识。
      何萍教授认为,如果虐童罪要入罪量刑,其标准如何确定,犯罪的主、客体如何界定都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现行刑法对于类似虐童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盲区。“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受害者以达到轻伤作为立案标准,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女老师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孩子的轻伤后果,因此不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都属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因此,温岭公安部门是以该女老师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的。她建议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
       麻国安副主任认为,是否增设一个“虐待儿童罪”需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况,首先是行为上要具有普遍性;其次是刑法上的可处罚性。刑罚是最后的保障手段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要用刑罚,否则就会造成很多的行政执法权被刑罚权所取代,他认为在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还是需要有一段距离的。
      在随后的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对虐童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有专家认为,虽然《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主体是虐待家庭成员,即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幼师虐待幼儿与主体不符,但可以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因为幼儿园和学校作为孩子成长的主要环境,是家庭教育的延伸。师生关系与亲子关系本来就有较强的相似性。如果要在未来预防此类行为,可以考虑在刑法虐待罪的规定中增设一条,将除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主体对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的适用范围。
       鉴于颜艳红让孩子亲吻、将孩子倒放在垃圾桶等行为,有专家认为可适用 “侮辱罪”这一罪名,不过需要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另外,部分与会专家亦认为,要消除频发的虐童事件,除了立法方面的完善以外,还应当重视预防工作,从教师职业准入、儿童活动场所监控、幼儿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等方面综合努力。
      最后,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姚建龙会长总结发言,他表示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他个人认为,温岭虐童案是一种“非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但基本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另外,他指出国际上对于虐待儿童有一个总体性的定义,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情感上的伤害、性虐待、忽视以及剥削操纵童工行为,大部分情况是一种“静悄悄的犯罪”,但却会对儿童身心所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根据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应当对教师虐待儿童以及其他任何虐待儿童实行“零容忍原则”,通过完善立法,规定严格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次研讨会反响热烈,不仅得到了众多与会人员的肯定,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多家媒体对研讨会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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