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向虹口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表扬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汪翔律师认真、敬业,不以事小而不为的工作态度。
案件情况是某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的木门,贸易公司交付并安装木门后,装潢公司因对木门质量有异议,3万余元尾款未付。贸易公司起诉装潢公司支付货款,起诉后装潢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木门,贸易公司赔偿其因拆除木门而导致的损失。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时曾发生过肢体冲突;进入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也一度态度截然对立,以“争气不争财”的心态要求法院查明事实、明断是非。该案的焦点集中在木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这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和评估,但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较低,如果启动鉴定程序,很可能诉讼成本超过诉讼标的额。
本着和谐共赢的目的,考虑到鉴定成本的高昂,在与法院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汪翔律师作为原告(反诉被告)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不厌其烦地向自己的当事人做工作,在当事人拿出解决方案后与对方律师相互沟通,几经反复,几易方案,历时两个多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原告折让价款,被告自行修复标的物,原告当场拿到了调解款项,以最小的代价使双方当事人得到了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案件虽小,但汪翔律师以自己的执业行为表明,律师既应忠于职守,努力为自己一方当事人争取利益,又要遵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规则,在中立、理性的基础上谋求纠纷的最优解决方案,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帮助当事人实现和谐共赢,这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风范的要求,值得律师同仁肯定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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