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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召开结合通用破产保护谈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法律研讨会

    日期:2009-06-12     作者:业务部

 

市律协召开结合通用破产保护谈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法律研讨会

 

市律协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于200965日下午在市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举行结合通用破产保护谈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法律研讨会。研究会主任胡光主持并在会议上发言,主题发言人还包括新近当选全国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和瑛明所主任陈明夏律师,以及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君悦所副主任何志法律师和公司法律研究会专业组组长方达所合伙人季诺律师。

江净律师重点介绍了通用破产保护所适用的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主要论述了美国破产保护制度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区别。陈明夏律师从重整参与人的定位、重整的模式、重整计划的制定、股东权益的调整和预重整程序这几个方面,较为具体地提出了美国破产保护制度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启示。何志法律师则从实践出发,提出了破产清算实务涉及的债权申报、变现财产的税收计算、撤销权行使和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疑点和难点问题,分享了君悦所的经验,包括建立专职团队、重视法院的作用、与大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勤勉地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等。季诺律师最后从宏观角度,提出了金融危机下破产制度不应因短期困难而搁置适用,并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是否适用于破产法提出了探究,他还简单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本次研讨会吸引了三十余名律师的参与。自由讨论中,与会律师踊跃发言,就债务重组中的税务处理、劳动债权处理、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的计算、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筛选、对债权表的核查等具体实务问题,与主讲人展开热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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