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民六庭法官介绍说,由于债务人三水某公司不是国有、集体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清算组难以从主管部门中产生,故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个律师事务所中产生清算组。根据本案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状况,合议庭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在摇珠之前行先行确定清算组的报酬,然后再通过摇珠从中介名单的几十家律师事务所中选出一所。
据悉,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律师事务所组成破产清算组在中院破产审判中尚属首次。这种做法既没有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又是对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指定制度的一种尝试,避免出现清算组由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时兼职过多、难以履行清算职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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