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技术转移硕士项目(筹)联合主办,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承办的“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主题讲坛在复旦大学枫林校区顺利举办。活动吸引了来自科技企业法务部门、律师、投资机构代表及高校师生等100余人参与。在热烈的氛围中,现场的学术思辨与实践探讨交织碰撞,如同精心编织的画卷,展现出“科技、法律与金融”三领域深度融合的前沿智慧景观。
活动伊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沙海涛从年初DeepSeek的横空出世以及“文生图”案切入,介绍了当下AI发展的趋势以及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人工智能(AI)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创作方式。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崛起,不仅带来了技术上的突破,更引发了法律领域尤其是著作权法的深刻变革。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沙海涛
基于此背景,本次活动邀请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丁文杰博士进行主旨分享。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生成式AI已深度融入内容创作领域。从文本、图像、音乐到视频,AI工具能够快速产出具有高度复杂性和拟人化特征的作品。然而,这些由算法驱动的创作成果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其版权归属应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技术伦理与法律边界,更直接影响着科技企业、创作者和投资者的核心权益。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丁文杰博士
01
生成式AI的崛起与挑战
丁教授首先指出,生成式AI的发展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他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如“Zarya of the Dawn”案、“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案以及“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展示了AI生成内容在实践中所面临的版权困境。这些案例中,AI生成的作品在外观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几无差异,但其创作过程却完全依赖于深度学习和算法,人类的创作贡献显著下降,这使得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面临巨大冲击。
USCO “Zarya of the Dawn” case (2023.2.21)
在探讨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时,“工具论”曾是早期法学界的主要观点。该观点认为,AI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类创作者。丁教授指出,这一观点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或许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生成式AI时代,其局限性愈发明显。丁教授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例指出,法院在实践中也逐渐意识到,仅将AI视为工具,可能会忽视AI在创作过程中的实质性贡献。当AI对独创性表达起到主导作用时,简单地将著作权归属于人类创作者,可能会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逻辑。
02
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与“独创性表达”
丁教授深入探讨了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强调著作权的本质是行为规制而非对物体“物”享有的权利。他通过对《著作权法》第3条的解读,明确了作品的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独创性表达”的讨论中,丁教授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理解存在差异。大陆法系将独创性解释为“作者个性的反映”,而英美法系将独创性理解为“最低限度的创造性(modicum creativity)”。他还引入了“表达自由度”标准,通过创作时可供选择的表达范围来判断独创性。这一标准为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断提供了新的视角。
丁教授认为,“贡献论”是解决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问题的关键。该理论关注的核心是:在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表达”中,究竟是人类还是AI做出了主要贡献。他通过多个案例展示了“贡献论”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
在第一类场景中,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表达”做出主要贡献,如腾讯诉盈讯案。
在第二类场景中,人类与AI均对最终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表达”做出贡献,如菲林诉百度案。
在第三类场景中,AI对“独创性表达”做出主要贡献。
丁教授以“文生图”案为例,指出当AI的贡献超过人类时,其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将受到质疑。他强调,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激励人类创作,而非激励机器创作。因此,当AI成为创作的主要力量时,我们应重新审视其可版权性。
03
立法论:AIGC的权利归属
在第三类场景下,丁教授进一步探讨了AIGC的权利归属问题。“贡献论”认为在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做出主要贡献的情况下,AIGC的权利归属问题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畴。因此,法律需要重新思考如何赋予各环节主体合理的激励机制。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尽管在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上存在分歧,但需要对AIGC各环节主体赋予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此外,丁教授还特别强调了AIGC的社会功能,即通过人机协作激励人类创作,并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他认为,如果现有法律和市场机制能够确保AIGC的持续生成,法律就不必对各环节主体赋予额外的激励机制。相反,如果AIGC进入公共领域,人类会积极对其进行改编或汇编,从而实现激励人类创作的目的。
同时,丁教授关注了AIGC的冒名问题。他指出,将AIGC冒充个人作品出售是一种欺骗行为,可能会阻碍人类创作的积极性。因此,他认为可以效仿《著作权法》第53条第8项规定,对制作、出售AIGC的冒名作品而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此作为《著作权法》第53条中的新设。
最后,丁教授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例,探讨了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丁教授的分享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AI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为法律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未来,我们需要在技术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既要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要鼓励技术创新和文化传播。
AI生成技术是当前最具潜力和影响力的技术之一,其法律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对技术转移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法律合规性是其首要考量因素,AI生成技术涉及知识产权、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直接影响了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与推广。接着丁教授的分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侯家佳老师分享了目前国际金融学院在技术转移硕士项目建设中的一些思考。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侯家佳老师
依托复旦大学多学科优势,该项目专注于培养高素质领军型技术经理人。项目旨在使学生具备技术洞见,掌握系统的技术转移知识和方法,以实践为引领,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法律、管理等多领域知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通过构建“学历教育-转化实践-资格认证-资本支持”四位一体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项目致力于培养学生科技创新与技术商业化的全链条能力,助力其深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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