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部近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程序。 根据《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商务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商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回避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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