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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长江日报:司法判决不应忽视社会正义观

来源:长江日报     日期:2011-07-06         阅读:2,883次

近日,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其弟一案因二审作出的死缓改判遭到公众的广泛质疑。日前,云南省高院已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公之于众。

判决书在被害人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将该案与药家鑫案作对比,直接对案件裁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其实,公众对死刑案件的关注并不限于此案。由于公众在涉及己身的公平正义问题上,例如公共问题决策等事宜的讨论空间还很有限,集中在死刑判决这类的极端事件里的公众态度因而凸显出来。应该说,每一例进入公众视野的死刑案件都会自然地受到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死刑判决因为攸关生命,又迫切指向公平正义,公众也会就个案判决有更多诸如赞同、反对甚至义愤的表达。

随着更多死刑案件的公开,许多具体死刑个案走入公众视线,进而引发社会层面的热议。对司法而言,这是一种进步。然而,如果一些备受争议的判决最终不能给公众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法律很难自威。

从案情来看,提亲未遂后奸杀19岁少女,摔死其3岁的弟弟,完全符合一审法院“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二审以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不仅在是否存在自首的事实判断上难站稳脚跟,也未有给出足以“从轻”的理由。这使得外界有了揣测“隐情”的余地。

我们更愿意相信本案的判决结果完全出自法官的自由心证,基于对自首定义的把握,对赔偿情节的考虑。但显然,法律专业人士作出的正义裁量与公众的正义判定差异极大。

不能否认,司法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的判断不尽相同,法官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公众的依照生活经验、社会习俗、道德规范推断的结果可能有重合的部分,也可能有分歧的部分。多数时候,我们也选择了尊重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判断。

然而,回到李昌奎个案,在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的事实面前,普通人亦不难得出结论。某种程度上,它体现的是社会基本正义观。一些国家刑事审判中采用的陪审团制度,正是对社会正义观直断案件事实的信任。可以说,正义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土壤,法律专业人士的正义裁量并不能独立于社会基本正义观而存在。李昌奎案的重新审查,是对实现社会正义的公众期望的回应。(评论员 付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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