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14日电(记者毛一竹)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4日对9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最轻被判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最重被判拘役4个月。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成为法官量刑的主要参考因素。 越秀区法院介绍,从2011年5月26日受理第一宗危险驾驶案至今,该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37件。案发时间多数集中在零点至2点,被告人以自由职业者为主,年龄大多不足30岁,最小的年仅21岁,都对查醉驾抱有侥幸心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零时57分许,被告人单某饮酒后驾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大德路口时,与廖某辉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单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1.8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喝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单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事故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以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另外,2011年7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谭某钊因酒后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谭某钊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越秀区法院法官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有无发生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等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比如,被告人单某虽然赔偿了事主的经济损失,但考虑到具有追尾情节,以及醉酒驾车对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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