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律师事务所业务量大增
日期:2007-11-15
作者:仲爱梅
阅读:2,478次
企业效益不好,王女士的产假一休就休了七年:从1999年底一直休到2007年,最后却等来了一纸“解雇书”:前不久,公司以“股份制改革”为理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
“虽然这些年里我和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且也有近8年时间没有上班,可也不能一句话就把我给辞了吧?”谈到自己被解雇的经历,年近40岁的王女士十分气愤。记者了解到,作为济南某集团公司的员工,1990年王女士大学毕业进入该公司工作时,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993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办理续签手续,但王女士仍在原岗位工作,直到1999年底休产假。
让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半年后当她结束产假回去上班时,公司以“效益不好,岗位已满”为由,要求她继续回家待岗,而这一等就等了7年多。王女士告诉记者,在此期间她不仅拿到了公司发放的“助理会计师”聘任证书,公司也一直为她缴纳养老保险。然而,今年10月仍在“待岗”的王女士却接到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近期将举行股份制改革”。作为补偿,公司付给王女士一年工资。
“股份制改革不能成为单位开除职工的理由,改制后仍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山东圣慧律师事务所张道义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必须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据职工工作年限给予相应补偿,并补发下岗期间的最低生活补助。也就是说,王女士应得到的补偿是:17个月的工资+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事实上,最近像这样的案例特别多,一个月就承办了20多起,以前3个月也未必有一起。”张律师透露。记者了解到,仅王女士所在的单位与她同期被解雇的员工就有100多人。
张律师对此解释说。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很显然,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王女士与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公司将无法随意开除她,解雇成本也大幅增加。
法律条文链接
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旧法规定不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