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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监管漏掉了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12-14     作者:郭莹    阅读:2,566次
    依据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被律师事务所停缴社会保险的张新云律师无法要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管,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根本没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合伙性组织列入到监管范围内。但对于张新云起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法院却出乎意料地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

案情回放

律所欠缴保险无人管 律师告劳保局不作为

2005年8月,原告张新云律师所在的先知律师事务所作为缴费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开始为所里的律师缴纳社会保险。然而,从2006年4月1日起,该律所即开始欠缴社保费用。

在向朝阳劳动局进行投诉后,张新云得到了“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用的投诉不属劳动部门监察范围”的答复。随后张新云以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局告上法庭。

观点交锋

律师属社会劳动者 但律所不在监管范围

朝阳区劳动局称,目前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有劳动监察职责。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也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新云的诉讼请求,判令朝阳区劳动局于60日内对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

法院认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缴费单位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实际缴纳了社保费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当受《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社保征缴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其行为不应具有随意性。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律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

法官解读

律师会计也是劳动者应将更多人纳入社保

据了解,目前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有劳动监察职责。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位,律师法只是概括了三种形式:国资、合作和合伙。有学者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描述为“依靠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类似的组织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杨从亮指出,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应当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之内。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合伙组织的工作者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属社会劳动者范畴,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

他建议《律师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对律师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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