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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业人士畅谈《律师法》修订意义

    日期:2007-11-23     作者:吕轩    阅读:5,493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上海政法系统和律师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日前,记者分别采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陈福民,请他们分别谈一谈学习这部法律的体会。
以下是记者的采访笔录。”

法制的进步发展的机遇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谈新《律师法》

法治报记者葛子长(以下简称记者):新的《律师法》是律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您是怎样看待这部法律修改并颁布实施的?
吕红兵:新《律师法》是一部规范法,其重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是一种专业服务,又是一种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服务,律师执业的规范性是律师服务的生命线,也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内在要求。因此《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执业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法律;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它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等。
新《律师法》是一部保护法,其重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可以说,律师的执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了,律师能充分行使其执业权益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充分维护。从这一点而言,老百姓学习《律师法》,了解律师的执业权益,其实也是知法、用法的重要内容。新《律师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本次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方面,有几个“亮点”:如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新《律师法》是一部发展法,其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从十六大报告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十一五规划明确“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十六届六中全会论述要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到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加受到党和政府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新《律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次将“三个维护”入法,充分揭示了律师的本质属性和重要内涵,进一步表明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功能,确切表达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身份和作用,对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可谓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与事业促进作用,这部新《律师法》仍然保留了专章来规定“律师协会”,特别强调律师协会是社会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行使依法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力进行考核等重要职责,可谓是为律师协会明确地位、确立职责、指明方向。另外,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促进律师服务业发展角度,新《律师法》还明确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并规定了其法律责任。
记者:上海律师界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律?
吕红兵:新《律师法》有很多新突破,新内涵。在此,我希望全市广大律师:一要积极宣传好《律师法》。充分领会新《律师法》的精神内涵,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律师的社会功用,在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二要贯彻落实好《律师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增强执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行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三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用新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四要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新法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方面有了很大的推进。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维护律师法定执业权益,规范法律市场秩序。五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会自律管理水平,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的监管。

“人权入宪”,促法院依法履行职能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陈福民谈学习新《律师法》体会

法治报记者刘海(以下简称记者):你对《律师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有何认识?
陈福民:《律师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次《律师法》修订的一个比较鲜明的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比如,第三十三条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明确,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也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保障。这些修订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实质上是“人权入宪”以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保障的反映。

记者:你认为《律师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法院工作将产生哪些积极的意义?
陈福民:就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我们这几年一直强调“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律师法》的修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具体来说——
一是要给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印案件材料提供方便。就我们一中法院来讲,我们设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有专人接待,而且还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将案卷材料全部扫描保存,律师可以通过阅卷室里的电脑随时调阅,摘录有关信息。今后还在考虑律师提前预约,我们提前准备,尽可能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
二是要进一步保障律师申请取证和调查取证的权利。长期以来,律师自行取证难度较大,对于律师申请法院取证的材料,我们要依法核实,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取证范围的,要及时取证、质证,尽最大努力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当事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向其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
三是进一步加强沟通与联系,为律师执业提供业务层面的帮助。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价值目标是与法院审判职能的目标是一致的。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在业务方面加强沟通与联系。比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以相互交流内部的业务培训资料,统一认识,共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总之,《律师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共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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