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26日南都刊登的苏煜先生的《“
苏先生认为,律师代理费属于民工的损失,民工有权追偿工资同时追偿代理费。出现民工不给
首先,民工与律师之间,是一个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民工委托律师打官司,应
在这个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民工和周律师。民工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赖掉了周律师的代理费,是合同当事人即民工与律师之间的问题,与他人何干?苏先生一板子打到跟委托代理合同毫无关系的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没有请求的事项,法院是不能处理的。就是说,法院处理的范围,不能超过原告请求的范围。而从中,并未能看出民工是否有请求雇主赔偿
再次,律师费用在我国原则上并不属于赔偿范围,而且世界上包括普通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把律师费列入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不赔偿原告的间接损失。而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在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上,曾有“美国规则”和“英国规则”之分。美国规则是当事人无论输赢必须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英国规则是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大概很多人以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先进文明的西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研究室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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