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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不给律师费”与法院何干?

    日期:2007-08-28     作者:南方网    阅读:2,237次
    批评与回应

看了26日南都刊登的苏煜先生的《“ 民工 律师”与民工本可无冲突》,觉得非常可笑无理。这样观点谬误的文章,实在有损南都评论的品位。

苏先生认为,律师代理费属于民工的损失,民工有权追偿工资同时追偿代理费。出现民工不给 律师 费的情况,是因为法院和法官作出了不合逻辑的判决。如此推论荒谬之极。

首先,民工与律师之间,是一个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民工委托律师打官司,应 支付 律师代理费作为报酬,除非律师愿意无偿代理。选择权在当事人手中,并非法律强加于当事人之上。

在这个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民工和周律师。民工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赖掉了周律师的代理费,是合同当事人即民工与律师之间的问题,与他人何干?苏先生一板子打到跟委托代理合同毫无关系的 法院 和法官身上,也未免打得太远了。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没有请求的事项,法院是不能处理的。就是说,法院处理的范围,不能超过原告请求的范围。而从中,并未能看出民工是否有请求雇主赔偿 律师费

再次,律师费用在我国原则上并不属于赔偿范围,而且世界上包括普通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把律师费列入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不赔偿原告的间接损失。而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在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上,曾有“美国规则”和“英国规则”之分。美国规则是当事人无论输赢必须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英国规则是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大概很多人以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先进文明的西 方法 律界做法,这是一种误解。即使有判例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英美法系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明确“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为所有诉讼的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并没有将此上升为普遍的诉讼规则,只有在个别案例中才有这种做法。既然在律师收费制度相对健全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尚无此原则,则在有关制度尚不健全的我国,鼓吹推行该做法并无多大意义。即使民工有请求欠薪雇主承担律师费,也不会得到法院 支持 的。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研究室黄彩华(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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