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把慈善事业这件好事做实,是大家的共同心愿———慈善募捐:应否设行政许可
在我国,通常只有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可面向社会公众募捐。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在起草的《广州市募捐条例》则提出要适当扩大募捐主体,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但同时规定,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以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应取得行政许可。这一规定,不仅在6月17日举行的《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引发了代表们的激辩,也在网络上引起了持续不断的热议。
赞成:提高慈善事业效率和公信度
有评论认为,社会募捐活动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状况的不公开性和不透明性,无法进行事后监督,因此导致了非常多的诈捐、骗捐事件,一次次地刺痛了国人的神经,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信心。此外,募捐组织太少带来的是低效和公信度不高。目前社会组织介入募捐活动缺乏法律依据,而募捐主体过于狭窄,难免造成募捐的效率低下和腐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对改变慈善事业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现状非常重要。
南方网一网友指出,募捐行为规范不足是很多地方募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目前社会公众对募捐财产的使用也存在疑虑,一些捐赠人宁愿不辞劳苦直接将财产捐赠给受益人,也不愿意通过募捐组织转赠。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促进慈善组织的自律,提高民众对募捐活动的信任。这在慈善事业发展初期是必要的。
反对:介入过当会抑制民间慈善
有评论指出,慈善募捐宜多松绑少羁绊。对民间的慈善募捐活动加强管理、防止走偏是应该的,但加强管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是,能不设定的就不设定。对慈善募捐活动,底线有司法守着,对利用慈善募捐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可以司法介入;一般性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事先备案制度、事后通报制度等方式进行软管理。也可以让社会评估、舆论监督等,引导民间慈善团体的自律。
有网友表示,慈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时甚至是慈善的直接供款者,介入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然而,政府的公权力介入过当,很可能会造成募捐垄断,抑制民间慈善公益活动,影响捐赠人捐赠的积极性。而且,有的募捐活动具有时效性,比如救灾救急治病,可能会因为行政许可耽搁,错过募捐的最佳时机。总之,我们不能一方面叹息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少,一方面又通过准入门槛把一些人拒之门外。
思考:公开透明是关键
大河网网友孙雨果认为,靠政策没有错,靠监管得力也同等重要。只有政策到位,监管得力,始终坚持公开和透明不动摇,才能让一切运行在阳光之下。这是促使捐助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最为迫切的需要,当然也是最为可靠的保证。同时,在政策设计合理、监管有力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捐助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教育。
还有时评指出,不设行政许可,并不是撒手不管,可以要求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组织将募捐方案进行报备,实行备案制度,完善公告制度,对募捐组织在信息披露和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通过募捐项目的民意评估、媒体评估和政府评估的公示、排名等手段,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周丹平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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